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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再终字第1号 (3)
一、撤销本院(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639号行政裁定;
二、维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行初字第93号行政判决。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审上诉人陈德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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