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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金何。
  委托代理人李威杰,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向民。
  委托代理人方洁平。
  委托代理人高兴发,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胡月华。
  委托代理人胡越华。
  委托代理人俞宏祥。
  上诉人高金何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金何及委托代理人李威杰,被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普陀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高兴发、方洁平,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普陀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胡越华、俞宏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沪房地普字(2002)第032747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记载,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本市普陀区光复西路XXX弄XXX号底层,权利人高金何,所有权性质私有,建筑面积35.50平方米。该房屋内有户籍三人,即户主高金何、沈才琴(妻)和高雅(女)。普陀区政府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普府房征[2012]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系争房屋所在新渡口地块的房屋决定征收,并公布了征收补偿方案,该基地的签约期限为2012年8月30日至2012年12月4日,至2012年11月23日签约率达到85.04%。普陀房管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上海市普陀第一、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2013年9月30日,普陀房管局以其与高金何户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报请普陀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提交了相关材料。普陀区政府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1日召开协调会,高金何户出席会议却未能达成协议。普陀区政府查明系争房屋经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230元,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作出的鉴定报告认为上述估价结果基本合理。由于评估单价低于该基地项目评估均价每平方米20,425元,故高金何户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合计为1,248,988.75元;另可得无证建筑面积补贴50,000元,装潢补贴30,000元等。另用于房屋产权调换时以高金何户3人计算。2013年10月29日,普陀区政府作出沪普府房征补[2013]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补偿被征收人高金何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本市凤坚塘路65弄16幢35号604室,建筑面积94.38平方米,价值843,835.98元,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同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1,248,988.75元结算差价,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高金何户差价款405,152.77元;二、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高金何户无证建筑面积补贴50,000元,装潢补贴30,000元,并按实结算需移装家用设施费用;三、被征收人高金何户应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迁出本市光复西路XXX弄XXX号底层房屋,迁至本市凤坚塘路65弄16幢35号604室,并将本市光复西路XXX弄XXX号底层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交房屋征收部门拆除。高金何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沪府复征决字(2013)第7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的征收补偿决定。高金何仍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普陀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本案中,普陀房管局因与高金何户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而向普陀区政府报请作出补偿决定。普陀区政府受理后,核实了相关材料,组织召开审理协调会,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行政程序合法。普陀区政府依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规政策以及涉案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高金何户以结算差价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予以补偿安置,并支付高金何户其他应得补贴及奖励费用,该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规范正确,未损害高金何户的合法权益。高金何虽提出相应异议,但均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故对高金何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原审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高金何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高金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高金何上诉称:征收基地的签约率未达到85.04%,在已签约的被征收人中,被上诉人普陀区政府已自行纠错三十余户。原审第三人普陀房管局剥夺上诉人户对安置地点的选择权,不符合规定。上诉人有残疾,生活困难,征收影响其正常生活。原审法院未保障上诉人的举证权利,程序违法。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错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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