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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4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丽雅。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霜。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兆春。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斌。
  委托代理人沈丽雅。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寿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董瑜。
  委托代理人陈明。
  委托代理人朱健宁。
  原审第三人上海北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骥谡。
  委托代理人茆钢勇。
  上诉人沈丽雅、胡霜、张兆春、徐斌、陆寿华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丽雅(暨上诉人徐斌的委托代理人)、胡霜、张兆春、陆寿华,被上诉人上海市闸北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明、朱健宁,原审第三人上海北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茆钢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3年4月8日,北茂公司向闸北规土局申请办理该公司在闸北区北站街道74街坊开发新龙广场(暂名)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地址为东至西藏北路,南至蒙古路,西至晋元路,北至西藏北路225弄住宅小区。该项目符合所处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北茂公司以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方式取得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面积9956平方米,土地用途属商住办。该项目建造1号商办综合楼(层数19、高度81.6米、地上建筑面积17564.1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617.13米、计容积率面积17427.49平方米)、2号商住综合楼(层数26、高度91.3米、地上建筑面积16785.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214.41平方米、计容积率面积16611.06平方米)、地下车库(层数3、地下建筑面积17984.32米)、门卫(层数1、高度3.8米、地上建筑面积10.45平方米、计容积率面积10.4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9176平方米。该项目已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闸北规土局审查了该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等。该项目对周边建筑的日照遮挡影响亦满足法定要求。同时,项目经环保、卫生、民防、交警、轨交、绿化等部门审批通过。闸北规土局受理了北茂公司的申请,审查以上相关材料后,于2013年4月19日向北茂公司核发了沪闸建(2013)FAXXXXXXXXXXXXXX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北茂公司在闸北区东至西藏北路,南至蒙古路,西至晋元路,北至西藏北路225弄住宅小区范围内建设新龙广场(暂名)项目,建设规模59176平方米,建造1号商办综合楼、2号商住综合楼、地下车库、门卫。在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阶段,闸北规土局就设计方案等进行了公示,听取了相关意见并就所提意见进行了反馈。沈丽雅、胡霜、张兆春、徐斌、陆寿华系西藏北路225弄住宅小区(海联公寓)内居民,其起诉要求撤销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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