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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433号 (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速能储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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