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4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桂丽萍。
  委托代理人潘仲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
  委托代理人钱锋。
  委托代理人庞晓东。
  上诉人桂丽萍因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桂丽萍及其委托代理人潘仲卫,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钱锋、庞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桂丽萍因与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幼儿园(以下简称“延中幼儿园”)恢复原状纠纷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审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静民一(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一、延中幼儿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本市延安中路XXX弄XXX号底层后花园通向底层楼内东西方向走道的门保持开启状态(见底层附图加粗部位);二、桂丽萍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桂丽萍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3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桂丽萍申请原审法院强制执行。2014年1月24日上午,原审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延中幼儿园现场执行。十时许,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到场后,桂丽萍等人要求将执行标的所指向的门西侧、底层楼内东西向、走道西端与住户相邻处一隔断墙予以打通,该隔断墙并非法院执行标的。在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桂丽萍应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及派出所民警当场劝阻的情况下,桂丽萍等人用砖块、灭火器、木棍等工具对该隔断墙进行擅自毁坏、拆除,造成窗户玻璃破碎,窗框、栏杆变形,石膏板墙被破坏。事发时,延中幼儿园有幼儿正在上课。桂丽萍敲、砸等破坏行为所造成的声响导致幼儿园的教学被迫中断。当天下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南京西路派出所(以下简称“南京西路派出所”)接延中幼儿园保安成海强报案,并于当日以刑事案件受案登记。同年1月28日,静安公安分局对桂丽萍寻衅滋事案刑事立案侦查。同年2月15日,静安公安分局决定对桂丽萍刑事拘留并通知家属,桂丽萍于当日二时送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羁押。同年2月17日,静安公安分局决定延长拘留期限,时间从同年2月18日至3月17日。同年3月16日,静安公安分局对桂丽萍予以释放。期间,南京西路派出所委托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桂丽萍等破坏的塑钢窗、石膏板墙进行物损价格鉴定,该委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价格鉴定结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50元,静安公安分局于同月16日向桂丽萍送达。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