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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456号 (2)
  原审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黄浦房管局具有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行政职权。本案中,拆迁人因与被拆迁户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向黄浦房管局提出裁决申请。黄浦房管局受理后,核实了相关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行政程序合法。黄浦房管局依据《拆迁实施细则》以及涉案基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对被拆迁户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方式予以安置,该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规范正确,符合该拆迁基地的安置补偿政策,没有损害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黄浦房管局以经其审核的安置用房对被拆迁户进行房屋调换,符合《拆迁实施细则》的规定。李煜强认为房屋的评估报告不具有合法性,经查明,涉案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经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李煜强提出异议后,黄浦房管局委托了上海市房地产评估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对原评估报告进行鉴定,并向李煜强送达了上门鉴定通知。因通知上门查勘日李煜强家中无人留守配合鉴定,致鉴定未成。黄浦房管局已充分保障了李煜强的权利,其据此确定涉案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李煜强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的争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李煜强要求撤销被诉拆迁裁决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遂判决:驳回李煜强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李煜强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李煜强上诉称,本案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均不合法,拆迁工作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上诉人未收到过被拆房屋评估分户报告单及申请困难补助的通知,拆迁工作违反法定程序;被上诉人的不作为造成上诉人失去了申请复估鉴定的权利,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延长拆迁许可通知及市局批复、拆迁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拆迁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拆迁资格证书、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书、委托书、房屋及户籍资料摘录、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115街坊(西块一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源选购的具体操作办法及收件回执、评估均价公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看房单及送达回证、协商记录、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安置用房评估结果汇总表、情况说明、安置房屋基地公示价照片、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印鉴使用证明、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2013年12月8日审理协调会签到及记录、房地产评估鉴定申请受理通知单、专家鉴定现场查勘通知及送达回证、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终止鉴定通知、拆迁裁决集体讨论记录、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上诉人提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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