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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456号 (3)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管理部门,具有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法定职权。拆迁人黄浦教育局取得对上诉人承租房屋所在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因与上诉人经协商未能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向被上诉人申请房屋拆迁裁决。被上诉人受理后,组织拆迁双方召开协调审理会,又委托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对被拆房屋的拆迁评估分户报告单进行鉴定,但上诉人收到上门鉴定通知后未在家中留守配合鉴定,致鉴定未成。被上诉人遂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拆迁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系持证上岗,与上诉人户进行了协商,并向上诉人户送达了被拆房屋评估分户报告单、该基地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材料,未影响上诉人申请复估鉴定、困难补助等权利的行使,上诉人认为拆迁工作程序违法,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裁决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上诉人户,所认定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及评估价格、房屋价值补偿款、安置房屋价值以及房屋差价款等证据充分、计算正确,未侵犯上诉人户的合法权益。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对拆迁主体和拆迁实施单位所提异议,属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核范围,不属于本案房屋拆迁裁决审理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李煜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李煜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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