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470号 (2)
  上诉人陈爱龙上诉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远低于周边房产价格,且未征求上诉人意见,损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考虑上诉人实际生活情况,安置房屋远离市区造成上诉人生活不便,侵害了上诉人对产权调换房屋进行选择的权利。被上诉人征收实施行为违法,对上诉人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及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征收决定、协议生效公告、告居民书、报请征收补偿决定的报告、审理通知、调查笔录、调解笔录、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上述各项材料的送达回证,公房租赁凭证、房屋征收分户报告单及公示、评估均价公示、户籍资料、鉴定结果报告、面积认定公示、居住困难认定结果及公示、看房单、安置房屋分套估价报告单、增补房源备案证明及公示、承诺书及房地产权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杨浦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被上诉人在收到原审第三人杨浦房管局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报告后,核实了相关材料,并组织召开了审理调解会议,经批准延长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合法。被上诉人依据相关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以及基地征收补偿方案,对陈爱龙户以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相关补贴和奖励费用以及结算差价的计算正确,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户在收到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后未申请复估或鉴定,原审第三人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该专家委员会作出维持原估价结果的鉴定结果报告。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召开的审理调解会议及原审庭审中均未提出鉴定申请,现对房屋评估价格提出异议,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户以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已考虑到上诉人户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及家庭情况,符合基地政策,故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侵害其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权利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本案系对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征收实施行为违法,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爱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