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491号 (2)
上诉人朱东平上诉称: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报案指控他人非法侵入上诉人住宅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被上诉人认为不存在违法或犯罪事实的,应向上诉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江宁路派出所具有作出被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的行政职权。上诉人朱东平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上诉人报案,被上诉人接报当日出具《受案登记表》,并进行了调查取证,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被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执法程序合法。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指控的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中没有非法侵入住宅的违法事实,有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及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本市江宁路XXX号房屋承租人胡荷棣签名盖章的《退房单》及《拆房验收单》予以证明,被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上诉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被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向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朱东平负担(准予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訾莉娜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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