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5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国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联洋世家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荣璞。
原审原告季阿根。
原审原告周富国。
原审原告周继国。
原审原告徐兰妹。
原审第三人周伟国。
原审第三人周国英。
上诉人周国平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行初字第2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被拆迁房屋上海市徽宁路XXX弄XXX号全幢旧里私房产权为季阿根、周富国、周继国、周国平、周伟国和周国英按份共有,建筑面积共计60.50平方米。其中居住房屋建筑面积46.50平方米,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14平方米开设个体工商户上海黄浦区亚亚杂货店,经营者为徐兰妹。该房屋内有三本户口簿,现在册户口有季阿根、周继国、丁义红、周佳、罗易峰、周国平、徐兰妹、周亚敏、周富国和周志敏10人,另有在册户口房益雯于2012年3月29日报死亡。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于2006年4月7日核发沪黄房地拆许字(2006)第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上海联洋世家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洋公司”)对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进行拆迁。2013年11月29日,联洋公司作为拆迁人,以与季阿根等一户无法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向黄浦房管局申请拆迁裁决,同时提交了相关的申请材料。黄浦房管局于同日受理后,向该户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通知于2013年12月3日和12月6日召开协调会,但季阿根等户均未出席。为此,黄浦房管局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黄房管拆(2013)0640号房屋拆迁裁决,查明系争房屋经上海八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中的居住房屋市场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651元,非居住房屋市场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3,040元,该房屋所在地块最低补偿单价为8,450元,价格补贴为20%,故该房屋中的居住房屋应得货币补偿安置款516,187.20元,非居住房屋应得货币补偿安置款322,560元、停业补贴5,600元、非居住面积补贴33,600元。该户另可得搬家补助费726元、电话移装费140元、热水器移装费300元、空调移装费2,000元、有线电视移装费300元和电表移装费等费用。黄浦房管局另认定系争房屋在册户口中,周富国、周志敏和房益雯(生前)享受过他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故该户核定安置8人,按照拆迁基地的有关补偿安置标准,该户安置上海市六类地段产权房,可得居住房屋建筑面积173.75平方米。黄浦房管局为此作出黄房管拆(2013)0640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内容为:一、申请人联洋公司以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安置被申请人季阿根、周富国、周继国、周国平、周伟国和周国英户(上海黄浦区亚亚杂货店,经营者徐兰妹)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航头镇航梅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航头镇环镇东路XXX弄XXX号XXX室居住产权房屋和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路XXX弄XXX号XXX-XXX层店铺产权房屋(上述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81.50平方米、96.12平方米、99.96平方米、173.20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450.78平方米,房屋评估单价分别为3,865元/平方米、3,849元/平方米、3,301元/平方米、14,000元/平方米,房屋价值分别为315,000元、370,000元、330,000元、2,424,800元,合计总价值为3,439,800元);二、被申请人户安置上海市六类地段产权房,可得建筑面积187.75平方米,现申请人提供的4套产权房建筑面积为450.78平方米,以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后,被申请人户应支付申请人房屋调换差价款868,262.03元,申请人同意免收上述房屋调换差价款;三、申请人应于被申请人户搬离上海市徽宁路XXX弄XXX号全幢房屋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申请人户停产、停业补贴5,600元、非居住面积补贴33,600元、搬家补助费726元、电话移装费140元、热水器移装费300元、空调移装费2,000元、有线电视移装费300元、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对强制执行的被申请人户不再发给搬家补助费);四、被申请人户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航头镇航梅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航头镇环镇东路XXX弄XXX号XXX室居住产权房屋和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路XXX弄XXX号XXX-XXX层店铺产权房屋内,并将现居住使用的上海市徽宁路XXX弄XXX号全幢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交申请人拆除。季阿根、周富国、周继国、周国平、徐兰妹、周伟国和周国英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4月3日作出沪房管复决字〔2014〕第4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黄浦房管局作出的上述房屋拆迁裁决。季阿根、周富国、周继国、周国平、徐兰妹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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