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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176号
  原告吴银国。
  委托代理人连秋芳。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邓建平。
  委托代理人徐洪鸥。
  委托代理人徐明云。
  第三人上海市银行卡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干锦。
  委托代理人华沁一。
  原告吴银国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建交委)要求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同年5月5日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浦东建交委于同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根据案情,本院依法追加与本案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上海市银行卡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卡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的合议庭于2014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银国及其委托代理人连秋芳,被告浦东建交委的委托代理人徐洪鸥、徐明云,第三人银行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华沁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浦东建交委于2013年11月13日以申请人银行卡公司、被申请人吴银国(户)为当事人作出浦建委房裁[2013]079号房屋拆迁裁决,认定:吴银国(户)的房屋坐落于本市浦东新区唐镇虹二村徐家宅XXX号。吴银国持有《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房屋有证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未达建房标准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估价按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44元/平方米;因该户拒绝评估,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等在另行评估后补偿。该房屋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1,350元,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2005年8月26日,第三人银行卡公司因“银行卡产业扩展用地一期南块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建设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三人根据评估投票结果委托上海万千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实施房屋拆迁评估,委托上海金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实施房屋拆迁,拆迁期限至2014年9月30日止。在拆迁公告后,第三人银行卡公司根据市府令(2001)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拆迁细则》)、《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沪价商(2002)024号、浦府(2005)123号、浦建房(2005)190号文等有关规定,核定原告户房屋有证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未达建房标准建筑面积60平方米,应得货币补偿安置款为559,920元,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等在勘查评估后按规定给予补偿,并按规定支付给原告户搬家补助费和家用设施移装费。第三人按规定提供货币补偿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供原告户选择,但原告户对相关拆迁政策法规不予接受,提出被拆迁的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价补偿的要求,致使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被告浦东建交委于2013年9月13日受理裁决申请后,召集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同年9月24日,被告因故中止裁决。同年10月28日,被告恢复裁决后再次召集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吴银国户以该基地属违法拆迁为由,拒绝协商具体补偿安置事宜,致使双方调解不成。被告浦东建交委根据国务院(2011)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沪府(2011)第71号令《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沪府(2011)第75号令《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及国务院(2001)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第十六条、《拆迁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沪价商(2002)024号、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浦府(2005)123号、浦建房(2005)190号文等有关规定,作出裁决:一、银行卡公司以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安置吴银国(户)至本市浦东新区创新西路XXX弄XXX号XXX室(二室二厅,建筑面积77.89平方米,安置价为268,720.50元)、胜利路XXX弄XXX号XXX室(二室一厅,建筑面积83.11平方米,安置价为286,729.50元)、胜利路XXX弄XXX号XXX室(二室一厅,建筑面积83.11平方米,安置价为286,729.50元)共3套产权房,予以支持;二、吴银国(户)应得货币补偿安置款为559,920元,第三人提供的产权房安置价为842,179.50元,双方以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后,原告户应一次性支付给第三人房屋调换差价款282,259.50元;三、第三人应在勘查评估后,按规定补偿吴银国(户)房屋装修费和附属设施费等,并按规定支付给吴银国(户)搬家补助费和家用设施移装费;四、吴银国(户)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搬出本市浦东新区唐镇虹二村徐家宅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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