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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317号
  原告孙博。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彦峰。
  委托代理人应慧琴。
  委托代理人黄慧。
  原告孙博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8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博,被告浦东市场监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应慧琴、黄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7月24日,被告浦东市场监管局作出编号:XXXXXXXXXX《告知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于2014年7月16日收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公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浦东新区分局2009-2013年期间建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其提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请原告在2014年7月31日前补正申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表》并反馈至被告,明确所需要政府信息的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原告孙博诉称,其于2014年7月16日向被告申请公开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浦东分局2009年至2013年期间建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被告作出的《告知书》认为原告的申请内容不明确,要求原告补正。原告认为其申请内容已经非常明确,被告要求原告补正,并明确相关文件名称、文号等,没有任何理由和法律依据,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编号XXXXXXXXXX《告知书》。
  被告浦东市场监管局辩称,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时间跨度大,对象不确定,且涉及许可、日常监管结果等多种类别档案,故《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浦东市场监管局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证明职权依据充分;2、网页截图,证明原告申请的事实;3、《告知书》、补正申请表及邮寄凭证,证明被告告知原告申请内容不明确,要求其补正并将补正申请表一同邮寄送达原告;4、《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证明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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