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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50号
  原告徐福根。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邓建平。
  委托代理人陶杰。
  委托代理人李蓓琪。
  第三人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干锦。
  委托代理人顾建新。
  原告徐福根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建交委)不服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月13日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被告浦东建交委。因案件的处理与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集团)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4年3月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福根,被告浦东建交委的委托代理人陶杰、李蓓琪,第三人张江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顾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1月20日,浦东建交委以申请人张江集团、被申请人徐福根(户)为当事人作出浦建委房裁[2013]第078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以下简称:被诉拆迁裁决)。查明:被申请人徐福根私房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秦镇村奚家宅XXX号,该房屋在浦东新区D类区域(系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持有《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房屋类型自建,房屋结构砖混,有证建筑面积228平方米,该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33元/平方米,装修补偿款为197,496元,附属设施补偿款67,827元。该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1,500元,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500元。另照顾该户可建未建面积132平方米,阳台面积23.16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47.01平方米。
  裁决再查明:2007年9月5日,张江集团因“张江高科技园区南区(Ⅲ期)土地开发”项目建设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委托上海万千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实施房屋拆迁评估,委托上海诚信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实施房屋拆迁,拆迁期限至2014年3月4日止。
  在拆迁公告后,申请人根据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发送了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估价报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估和鉴定;核定被申请人房屋有证面积为228平方米,可建未建面积132平方米,货币补偿款为1,004,724元,装修补偿款为197,496元,附属设施补偿款67,827元,阳台补偿款26,240.28元,并按规定支付搬家费和家用设施移装费。在协商过程中,被申请人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安置方式。申请人提供了安置方案,但被申请人表示不予接受,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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