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50号
原告徐福根。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邓建平。
委托代理人陶杰。
委托代理人李蓓琪。
第三人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干锦。
委托代理人顾建新。
原告徐福根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建交委)不服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月13日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被告浦东建交委。因案件的处理与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集团)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4年3月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福根,被告浦东建交委的委托代理人陶杰、李蓓琪,第三人张江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顾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1月20日,浦东建交委以申请人张江集团、被申请人徐福根(户)为当事人作出浦建委房裁[2013]第078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以下简称:被诉拆迁裁决)。查明:被申请人徐福根私房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秦镇村奚家宅XXX号,该房屋在浦东新区D类区域(系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持有《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房屋类型自建,房屋结构砖混,有证建筑面积228平方米,该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33元/平方米,装修补偿款为197,496元,附属设施补偿款67,827元。该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1,500元,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500元。另照顾该户可建未建面积132平方米,阳台面积23.16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47.01平方米。
裁决再查明:2007年9月5日,张江集团因“张江高科技园区南区(Ⅲ期)土地开发”项目建设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委托上海万千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实施房屋拆迁评估,委托上海诚信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实施房屋拆迁,拆迁期限至2014年3月4日止。
在拆迁公告后,申请人根据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发送了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估价报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估和鉴定;核定被申请人房屋有证面积为228平方米,可建未建面积132平方米,货币补偿款为1,004,724元,装修补偿款为197,496元,附属设施补偿款67,827元,阳台补偿款26,240.28元,并按规定支付搬家费和家用设施移装费。在协商过程中,被申请人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安置方式。申请人提供了安置方案,但被申请人表示不予接受,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
2013年10月23日受理裁决申请后,召集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但被申请人对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也无法满足被申请人,致使双方调解不成。
为保证项目建设如期施工,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第590号令”)第三十五条,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第71号令”)第五十二条,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拆迁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沪价商(2002)024号、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浦府(2005)123号、浦建房(2005)190号、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文等有关规定,裁决如下:一、申请人以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安置被申请人至本市浦东新区孙农路XXX弄XXX号XXX室(三室一厅,建筑面积106.91平方米,房屋安置价格465,058.50元)、孙农路XXX弄XXX号XXX室(三室一厅,建筑面积106.91平方米,房屋安置价格470,404元)、孙农路XXX弄XXX号XXX室(三室一厅,建筑面积106.91平方米,房屋安置价格422,294.50元)共计3套产权房,予以支持。二、被申请人提出安置申城佳苑1套三室一厅、4套二室一厅、1套一室一厅共计6套房屋不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或者1套三室一厅、4套二室一厅共计5套房屋另补偿装修费40万元的要求,不予支持。三、被申请人货币补偿安置款为1,004,724元,申请人提供的产权房安置价为1,357,757元,双方以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后,被申请人应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房屋调换差价款353,033元。四、申请人应支付被申请人阳台补偿款26,240.28元,装修补偿款197,496元,附属设施补偿款67,827元,无证建筑面积旧材料回收补偿款6,399.46元,并按规定支付给被申请人搬家费和家用设施移装费。五、被申请人(户)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搬出本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秦镇村奚家宅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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