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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行初字第78号

原告潘杰敏。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汇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漕溪北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陈尧水,局长。
委托代理人乌建国。
委托代理人邓天。
原告潘杰敏诉不服被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汇分局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举报回复,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潘杰敏,被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汇分局的委托代理人乌建国、邓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4月14日,被告针对原告对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666号上海世纪联华超市徐汇有限公司“德芙原粒杏仁巧克力、德芙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 等产品的举报出具了回复,主要内容为:1.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666号上海世纪联华超市内未查见有预包装食品“德芙原粒杏仁巧克力”销售;2.该超市预售的“德芙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外包装上食品标签中注明该产品标准号:GB/T19343,符合标准的规定;3.该超市销售的”德芙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外包装上显示的食品保质期与桶内独立小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与保质日期误差为一天,故企业主观上不存在故意篡改保质期的行为,但已责令公司立即整改。
原告诉称,其于2014年1月7日在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666号上海世纪联华超市购买了“德芙原粒杏仁巧克力、德芙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等产品,购买后发现“德芙原粒杏仁巧克力”中涉嫌用巴旦木冒充杏仁,“德芙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外包装上食品标签中巧克力类型标注不符合GB/T19343-2003标准且该产品涉嫌篡改保质期。原告遂于2014年3月份将上海世纪联华超市徐汇有限公司销售“德芙原粒杏仁巧克力”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向被告进行了举报,被告出具答复后,原告认为被告的答复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理由如下:1被告作出的关于世纪联华大卖场出售德芙原粒杏仁巧克力的调查回复与举报请求不一致,存在行政不作为;2.世纪联华大卖场出售德芙系列巧克力商品,公司生产的大多数巧克力制品使用GB/T19343标准;3.“德芙士力架全家桶”产品违反《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售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世纪联华大卖场所售“德芙巧克力”系列产品存在外包装上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举报回复”并依据申诉举报要求给予重新答复并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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