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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行初字第89号


原告孙海涛。
被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汇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漕溪北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陈尧水,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祥福。
委托代理人翟恒曜。
原告孙海涛不服被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汇分局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举报回复,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海涛,被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汇分局(以下简称徐汇食药监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潘祥福、翟恒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4月18日,被告徐汇食药监分局针对原告对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歌帝梵白巧克力豆”的举报作出了回复,主要内容为:经查,东方商厦有限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场查见台账记录和食品进货单,索证索票齐全,能提供相关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根据原告购买产品的生产日期与保质日期,被告现场未查见该批次产品。检查时,在该店B1楼食品销售区歌帝梵专卖柜正在销售白巧克力豆,中文标示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原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经销商、营养成分等)。此外,2014年3月10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浦分局(以下简称黄浦食药监分局)执法人员至经销商歌帝梵(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有食品流通许可证;该公司能提供该批次产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并确认其经销的“歌帝梵白巧克力豆”上中文标签与备案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投诉人提供照片上的中文标签一致。
原告诉称,其于2013年12月在东方商厦商场购买了“歌帝梵白巧克力豆”,购买后发现该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遂于2014年2月23日将东方商厦有限公司以及歌帝梵(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进口销售不符合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实名举报,因被举报人东方商厦商场管辖权归被告所有,故该举报于2014年2月28日转至被告处。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今,原告未收到被告就举报的事项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告知书,原告在申诉举报信中第四项要求被告“将处理结果邮寄回馈举报人”。被告违反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十二条等条款,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调查核实、依法处理,亦没有将受理情况、办理结果、可以复议的权益等内容及时反馈原告,行为系明显违法,故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被告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回复;2.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案件花费的必要支出,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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