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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行终字第69号 (2)
  刘某某向虹口房管局要求核发前述延期许可通知,虹口房管局作出行政告知,刘某某就此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告知主要是解释且刘某某与其要求核发的前述延期许可通知并无利害关系,被上诉人虹口区政府认定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葛某某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葛某某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葛某某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吉人
审 判 员 王 岩
代理审判员 郭贵银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居雯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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