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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行终字第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继伟。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上诉人徐某某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徐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吉人
审 判 员 王 岩
代理审判员 郭贵银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居雯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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