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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行终字第78号 (2)
  上诉人陈某某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黄浦绿化和市容局未作出上海城墙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违法。被上诉人黄浦区政府认为黄浦绿化和市容局是城墙绿地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并非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权,因此认定该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而作出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陈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吉人
审 判 员 王 岩
代理审判员 郭贵银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居雯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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