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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行初字第41号 (3)
驳回原告上海众力橡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众力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玉良
代理审判员 徐成文
人民陪审员 陈永兴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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