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奉行初字第41号 (3)
驳回原告上海众力橡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众力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玉良
代理审判员 徐成文
人民陪审员 陈永兴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帅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