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奉行初字第41号 (3)
驳回原告上海众力橡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众力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玉良
代理审判员 徐成文
人民陪审员 陈永兴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帅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