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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行初字第129号 (3)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认为,因其无职权审核、复核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故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而原告认为被告具有相应的职权,且被告未提供查找信息的证据。对此,本院认为,《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由此,行政机关答复信息不存在的前提是属于该机关的职责权限范围,而被告却以无相关职权作为信息不存在的理由,且未提供任何检索信息的证据,故被告答复信息不存在的理由不成立、证据不充分。
  综上,被告所作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作的虹房信公开(2014)第KDXXXXX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宇姣
代理审判员 童娅琼
人民陪审员 唐尚德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宇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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