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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行初字第136号 (2)
  被告辩称:其无职权审核、复核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故两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被告要求两原告全面补正,而两原告在《补正答复书》上并没有写明“测绘图和测绘表”等内容,故该部分内容视为两原告自行撤回;延期答复是经过批准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被告所作答复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延期答复告知书》和《答复书》的内容;被告认为两原告提供的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答复书》、沪房管复决字[2014]第1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外的其它证据与本案无关。
  根据庭审质辩情况,本院作出如下确认:两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答复书》、沪房管复决字[2014]第1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本院确认具有证据效力。两原告提交的其它证据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被告收到两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贵局2008年前保存虹口区房地产测绘中心所提交虹口区北宝兴路XXX弄XXX号被拆迁房屋的实地丈量测绘图和测绘表及贵局对本事项的书面批复或者意见的信息材料”。同日,被告出具《收件回执》。同月28日,被告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要求两原告明确“贵局对本事项的书面批复或者意见的信息材料”的具体定义或者明确指向。2014年3月4日,被告收到两原告填写的《补正答复书》,内容为“贵局针对北宝兴路XXX弄XXX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审核、复核确认的内容信息”。同月13日,被告经批准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两原告将延期1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经审查,被告认定两原告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被告未制作也未获取,遂于2014年3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答复,告知两原告信息不存在。两原告不服,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所作答复。两原告收到复议决定后,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受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被告是否遗漏了两原告申请公开的部分内容;二、被告答复信息不存在的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认为,其要求两原告全面补正,两原告未在《补正答复书》中书写的内容视为两原告自行撤回,现其针对两原告填写的《补正答复书》内容作出答复,答复对象未有遗漏;而两原告认为,被告遗漏了其申请公开的“测绘图和测绘表”等信息。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于2014年2月18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两原告要求获取的是“贵局2008年前保存虹口区房地产测绘中心所提交虹口区北宝兴路XXX弄XXX号被拆迁房屋的实地丈量测绘图和测绘表及贵局对本事项的书面批复或者意见的信息材料”,而被告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仅要求两原告明确“贵局对本事项的书面批复或者意见的信息材料”的具体定义或者明确指向,未有要求两原告全面补正之意,故两原告在《补正答复书》中就该部分内容进行补正,不能视为两原告撤回申请获取“贵局2008年前保存虹口区房地产测绘中心所提交虹口区北宝兴路XXX弄XXX号被拆迁房屋的实地丈量测绘图和测绘表”的内容,现被告仅针对《补正答复书》的内容作出答复,显然遗漏了部分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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