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行初字第138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受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被告是否遗漏了原告申请公开的部分内容;二、被告答复信息不存在的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认为,其要求原告全面补正,原告未在《补正答复书》中书写的内容视为原告自行撤回,现其针对原告填写的《补正答复书》内容作出答复,答复对象未有遗漏;而原告认为,被告遗漏了其申请公开的“测绘图和测绘表”等信息。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于2014年2月18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原告要求获取的是“贵局2008年前保存虹口区房地产测绘中心所提交虹口区北宝兴路XXX弄XXX号XXX幢南间被拆迁房屋的实地丈量测绘图和测绘表及贵局对本事项的书面批复或者意见的信息材料”,而被告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仅要求原告明确“贵局对本事项的书面批复或者意见的信息材料”的具体定义或者明确指向,未有要求原告全面补正之意,故原告在《补正答复书》中就该部分内容进行补正,不能视为原告撤回申请获取“贵局2008年前保存虹口区房地产测绘中心所提交虹口区北宝兴路XXX弄XXX号XXX幢南间被拆迁房屋的实地丈量测绘图和测绘表”的内容,现被告仅针对《补正答复书》的内容作出答复,显然遗漏了部分申请事项。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认为,因其无职权审核、复核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故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而原告认为被告具有相应的职权,且被告未提供查找信息的证据。对此,本院认为,《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由此,行政机关答复信息不存在的前提是属于该机关的职责权限范围,而被告却以无相关职权作为信息不存在的理由,且未提供任何检索信息的证据,故被告答复信息不存在的理由不成立、证据不充分。
综上,被告所作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作的虹房信公开(2014)第KDXXXXX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宇姣
代理审判员 童娅琼
人民陪审员 唐尚德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宇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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