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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行初字第37号 (2)
  被告长宁规土局辩称,被告按照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上海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和《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审核系争建设工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根据有关规定将建设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公示,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已经听取原告等相邻小区居民的意见,原告要求举行听证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故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长宁教育局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并且认为系争建设工程为改扩建项目,根据《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第1.0.3条规定可参照执行,该规定并非被告必须适用的规定。
  被告在本案中提供了下述证据材料及规范性文件:
被告提供的职权依据及适用的法律有:《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技术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等,证明被告具有作出系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职权依据,核发系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适用法律及规范性文件正确。
  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
第一组证据:1、沪府规[2012]130号《关于同意<长宁区新泾社区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局部调整(实施深化)>的批复》、上海市长宁区新泾社区W0409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cn0019b-04、cn0019e-03地块局部调整图册(以下简称《新泾控详规划》);2、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公示图、2013年3月7日会议记录、3月8日会议记录及签到单、张贴公示图及会议照片、网上公示的截图;3、沪长规土许方[2013]第1号《关于审定新建复旦中学西部校区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总平面图、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长宁区环境保护局、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局、上海市长宁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长宁区公安消防支队、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警支队、上海市长宁区水政管理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宁分局、上海市长宁区民防办公室等的意见征询单;4、沪长建(2013)FAXXXXXXXXXX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桩基);5、沪规土资复决字(2013)第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桩基);6、长建委法[2013]068号《关于新建复旦中学西部校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7、[2013]长府土书字第0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8、第09027(13-08-020)号、第09027(13-11-026)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9、备案号为13-09-014(09027)、13-12-024(09027)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证书;10、关于复旦中学西部校区一期——五期工程项目日照分析情况说明。以上证据证明系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经过公示,被告听取包括原告在内的相邻小区居民意见后予以批准,系争建设工程通过民防、环境保护、卫生、绿化等部门的行政审查,被告对系争建设工程的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等技术指标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新泾控详规划》和《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认定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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