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行初字第37号 (4)
驳回原告张家麟等89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家麟等89名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案89位原告身份信息
原告张家麟,男,195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李仁社。
原告蒋秀兰。
原告张建麟。
原告陆建明。
原告周书荣。
原告车建华。
原告徐荣发。
原告沈宗兰。
原告张菊芳。
原告古淑敏。
原告薛小妹。
原告陆五妹。
原告徐允武。
原告孔洁文。
原告葛龙海。
原告陆建国。
原告吴敏芳。
原告徐尧根。
原告陈之莉。
原告丁昆生。
原告应明光。
原告李剑平。
原告严才娣。
原告朱红妹。
原告徐芳。
原告陈阿大。
原告严福根。
原告徐梅英。
原告邬雍和。
原告向继宗。
原告沈秋萍。
原告顾诚钢。
原告龚真鸣。
原告朱陈燕。
原告严良明。
原告李毓强。
原告沈雅英。
原告钱惠珍。
原告鞠华明。
原告沈荣根。
原告李毓刚。
原告余斌。
原告喻永英。
原告陶金海。
原告金秀明。
原告陆文龙。
原告严洪兴。
原告陆媛。
原告郭立群。
原告钱尚公。
原告严宝珍。
原告方东良。
原告黄群。
原告包世英。
原告陈永文。
原告陆建龙。
原告陈宝妹。
原告刘鸿琴。
原告黄健明。
原告孙振彬。
原告夏海飞。
原告周明明。
原告金炜英。
原告陆困林。
原告陈士梅。
原告徐永清。
原告季朵朵。
原告张菊妹。
原告胡宁波。
原告杜彩丽。
原告王金兰。
原告陆伟刚。
原告张玉山。
原告朱一鸣。
原告徐永明。
原告陆志康。
原告龚筱英。
原告王曜中。
原告张之宪。
原告朱美玲。
原告叶启嫦。
原告姚燕萍。
原告陆小弟。
原告周子礼。
原告施文兴。
原告方颖。
原告乔玉梅。
原告朱慧。
审 判 长 唐杰英
审 判 员 沈莉萍
人民陪审员 江惠民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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