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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行初字第37号 (4)
驳回原告张家麟等89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家麟等89名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案89位原告身份信息
原告张家麟,男,195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李仁社。
  原告蒋秀兰。
  原告张建麟。
  原告陆建明。
  原告周书荣。
  原告车建华。
  原告徐荣发。
  原告沈宗兰。
  原告张菊芳。
  原告古淑敏。
  原告薛小妹。
  原告陆五妹。
  原告徐允武。
  原告孔洁文。
  原告葛龙海。
  原告陆建国。
  原告吴敏芳。
  原告徐尧根。
  原告陈之莉。
  原告丁昆生。
  原告应明光。
  原告李剑平。
  原告严才娣。
  原告朱红妹。
  原告徐芳。
  原告陈阿大。
  原告严福根。
  原告徐梅英。
  原告邬雍和。
  原告向继宗。
  原告沈秋萍。
  原告顾诚钢。
  原告龚真鸣。
  原告朱陈燕。
  原告严良明。
  原告李毓强。
  原告沈雅英。
  原告钱惠珍。
  原告鞠华明。
  原告沈荣根。
  原告李毓刚。
  原告余斌。
  原告喻永英。
  原告陶金海。
  原告金秀明。
  原告陆文龙。
  原告严洪兴。
  原告陆媛。
  原告郭立群。
  原告钱尚公。
  原告严宝珍。
  原告方东良。
  原告黄群。
  原告包世英。
  原告陈永文。
  原告陆建龙。
  原告陈宝妹。
  原告刘鸿琴。
  原告黄健明。
  原告孙振彬。
  原告夏海飞。
  原告周明明。
  原告金炜英。
  原告陆困林。
  原告陈士梅。
  原告徐永清。
  原告季朵朵。
  原告张菊妹。
  原告胡宁波。
  原告杜彩丽。
  原告王金兰。
  原告陆伟刚。
  原告张玉山。
  原告朱一鸣。
  原告徐永明。
  原告陆志康。
  原告龚筱英。
  原告王曜中。
  原告张之宪。
  原告朱美玲。
  原告叶启嫦。
  原告姚燕萍。
  原告陆小弟。
  原告周子礼。
  原告施文兴。
  原告方颖。
  原告乔玉梅。
  原告朱慧。

审 判 长 唐杰英
审 判 员 沈莉萍
人民陪审员 江惠民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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