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长行初字第37号 (5)
  2013年12月25日,第三人向被告申请核发复旦中学西部校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提供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等文件及图纸。第三人申报的技术指标分别为:总建筑面积53,725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39,89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3,830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39,590平方米,停车:机动车地下154辆,非机动车地下100辆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认定第三人已经取得系争建设工程所在地块的使用权以及环境保护、卫生、民防、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被告经查,系争建设工程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了控制性详细规划,故根据《新泾控详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等要求进行审核。被告还对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等技术指标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技术规定》,于2014年1月6日核发沪长建(2014)FAXXXXXXXXXX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第三人在本市长宁区淞虹路XXX号、XXX号建设复旦中学西部校区工程,总建筑面积53,159平方米(其中计容面积39,057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3,830平方米)。89名原告均为本市长宁区福泉路120弄居民,与系争建设工程系相邻关系。原告以系争建设工程不符合《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和《设置标准》,对原告生活产生严重影响,被告未举行听证程序,被告的发证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告长宁规土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具有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工作,依法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行政职权。本案中,被告依据《新泾控详规划》、《技术规定》对系争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及建筑物退让等已经进行审查,且原告对系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相关技术指标符合《新泾控详规划》及《技术规定》没有异议,被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系争建设工程是否必须适用《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和《设置标准》;第二,被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是否违法。
  第一,系争建设工程是否必须适用《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和《设置标准》。原告主张被告必须适用《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和《设置标准》,并依据《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对系争建设工程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提出异议。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对申请办理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条件、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查。本案中,被告依据《新泾控详规划》和《技术规定》审核相关指标,并无不当。《新泾控详规划》已经对用地面积、容积率等作出规定,原告所提异议,实质系对《新泾控详规划》提出质疑,不属本案系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合法性审查之范围。原告关于被告必须适用《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和《设置标准》进行审核的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