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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行初字第26号
  原告上海启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迅,上海市龙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冯捷,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怡群,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初玲,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启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告发出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及原告起诉证据等诉讼材料。2014年5月15日本院收到被告递交的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并于5月16日将副本材料发送给原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童迅、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怡群、初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11月27日经过拍卖,取得上海新大陆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新大陆公司”)位于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村工业房地产,成交价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6,600,000元,且上述价款已支付完毕。拍卖委托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明确上述房地产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要求奉贤区房地产登记机构协助原告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原告持上述材料至奉贤区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变更手续时,被告知根据房地产交易流程,原告需先缴纳过户契税。原告至被告处要求缴纳契税,被告以需新大陆公司提交企业完税证明后方能办理房地产过户纳税事宜为由,先后四次拒绝了原告缴纳契税申请,且拒绝以书面形式出具不予受理的依据及理由。原告认为,被告依据的法律规定针对的是买卖交易情形,本案中涉案房地产系原告通过法院拍卖取得,原告需要承担的过户税种仅为契税和印花税,被告向原告征收上一环节税种并不合理,致原告利益受到损害。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履行受理原告受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村新大陆公司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缴纳申请并出具完税凭证的义务。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2年11月27日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拍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一份,证明原告合法竞拍到新大陆公司房产一套,成交金额36,600,000元事实;
  2、2012年11月26日《竞买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与国拍公司签订竞买协议参与竞拍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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