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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149号

  
原告上海市黄浦区星悦文教用品服务社,注册地本市厦门路XXX号主楼XXX室。
  经营者祝民泽。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就业促进服务中心。
  原告上海市黄浦区星悦文教用品服务社诉被告上海市黄浦区就业促进服务中心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市黄浦区星悦文教用品服务社以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黄浦区星悦文教用品服务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王艳姮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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