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黄浦行初字第140号
  原告谢礼敦。
  原告金烈烨。
  原告谢之微。
  原告童学波。
  原告童乐天。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彭崧。
  委托代理人张中南。
  委托代理人邱文。
  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原告谢礼敦、金烈烨、谢之微、童学波、童乐天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浦区政府)所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黄浦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和依据。因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表人童学波,被告黄浦区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彭崧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中南、邱文,第三人黄浦房管局的法定代表人洪继梁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系争房屋本市旧仓街XXX弄XXX号二层亭子间所处地块系商业开发,且已经作为土地储备由上海露香园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使用,故该地块不应以旧区改造为由进行公益征收。被告没有收回7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对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属超越职权。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与征收决定紧密关联,由于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不合法,相应的征收补偿决定也没有事实依据,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上海市黄浦区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11日,而被告早在2012年4月18日即委托该事务所实施房屋征收,因此该事务所实施的一系列征收行为均无效,被告据此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原告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的沪黄府房征补[2013]13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被告辩称: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是两个行政行为,原告对征收决定合法性提出的异议与本案无关。实施土地储备和实行房屋征收是两个范畴的概念,土地储备是土地的使用方式之一,房屋征收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实际居住的居民进行安置补偿的方式。2012年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批复,露香园路项目原二期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以土地储备方式进行旧城区改造,即已经取消了上海露香园置业有限公司对该地块的土地开发权。露香园路地块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居民要求旧区改造呼声强烈,被告实施旧城区改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