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黄浦行初字第140号(5)
10、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证明原告具有起诉资格;
11、沪规土资许选[2012]第13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2、《黄浦区2011年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与2012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3、沪改城(2012)001号《关于露香园地块调整用地范围征询意见的复函》;14、《关于黄浦区露香园路旧城区改建地块前期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项目建议)的批复》,证据8、9、11、12、13、14证明露香园路地块属于商业开发项目,且之前已经进行了土地储备,被告现以公共利益、旧区改造为由作出的征收决定错误,因此被诉补偿决定亦错误。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0无异议,对原告出示的其他证据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无关联性。被告同时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5可以证明露香园路地块作为旧改地块被纳入了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第三人同意被告的质证意见。
  第三人未出示证据。
  本院对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后认为:
1、原告出示的证据10具有真实性,可以证明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出示其他证据欲证明黄府征[2012]1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由于本案合法性审查标的是被告作出的沪黄府房征补[2013]13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故原告出示的其他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予以排除;
2、被告出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被告欲证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3、被告出示的职权依据、程序依据、法律适用依据系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与本案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经审查确认有效的证据和依据,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谢礼敦系本市旧仓街XXX弄XXX号公房的承租人,该房屋类型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租赁部位二层亭子间,公共租赁部位晒台,折合建筑面积17.87平方米。在册户籍人口为谢礼敦、金烈烨、谢之微、童乐天、童学波五人。原告童学波、谢之微、金烈烨系本市瞿溪路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
  2012年6月2日,被告黄浦区政府作出黄府征[2012]1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户租赁使用的房屋位于该决定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黄浦区房管局委托上海市黄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经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均价为23,799元/平方米,原告户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为22,958元/平方米,第三人向原告户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后,原告户未申请复估。2013年7月22日,第三人委托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对原告户房屋进行评估鉴定,该会受理后告知了原告户现场上门查勘时间,但专家鉴定现场查勘当日,被征收房屋内无人,视为拒绝鉴定,鉴定终止。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