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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140号(6)
  2012年11月1日,第三人发布公告,原告户所在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已超过80%。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原告户与第三人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2013年11月25日,第三人根据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和该地块补偿方案,向原告户送达了该户征收补偿方案:核定原告户可得货币补偿款824,801.94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元、面积奖励费89,350元、搬迁费500元、装潢补贴8,935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第三人向原告户提供了本市凤丹路XXX弄XXX号XXX室、凤丹路XXX弄XXX号XXX室和凤丹路XXX弄XXX号XXX室、凤丹路XXX弄XXX号XXX室多处安置房源供其选择。第三人向原告户送达了上述房屋的看房单和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征询单,但原告户未接受上述安置方案,也没有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
  2013年12月7日,第三人向被告申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交书面报告。被告受理后,向原告户送达了报告、协调会通知和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征询单。被告于同年12月11日召开了审理调解会,原告谢之微、童学波代表该户参加了会议,但未能达成协议。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原告户未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2012年12月27日,被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以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等规定,作出沪黄府房征补[2013]13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谢礼敦,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本市凤丹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4.67平方米,价值486,695.4元)和凤丹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2.52平方米,价值484,137.57元),公有房屋承租人谢礼敦应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146,031.03元;2.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谢礼敦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元,面积奖励费89,350元、装潢补贴8,935元、搬家补助费5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签约搬迁奖励费按搬迁日期计算;3.谢礼敦应当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内,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与上海市黄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移交手续。被告作出决定后将决定书送达征收双方,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了公告。原告收悉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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