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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140号(8)
  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谢礼敦、金烈烨、谢之微、童学波、童乐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礼敦、金烈烨、谢之微、童学波、童乐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章小平
审 判 员 王艳姮
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昕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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