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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行初字第24号 (6)

综上所述,被告洞泾镇政府作出的被诉拆违决定,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2014年1月13日对原告冯福林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 云
审 判 员 周 轶
人民陪审员 陈以平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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