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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行初字第35号

原告陈爱龙,男。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诸葛宇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严正,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豪,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于洋,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国,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陈爱龙不服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简称杨浦区政府)作出的杨府房征补〔2013〕3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和依据。因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简称杨浦房管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爱龙、被告杨浦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应豪、第三人杨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杨浦区政府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杨府房征补〔2013〕3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内容:一、房屋征收部门杨浦房管局以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陈爱龙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本市浦东新区胜利路xx弄xx号xx室,建筑面积为66.01平方米,价值为人民币741,292.3元。征收部门在交付房屋时支付陈爱龙补偿款1,649.1元,该房屋归陈爱龙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二、房屋征收部门在公有房屋承租人陈爱龙搬迁交房后的30日内向其发放全部选择外区房屋产权调换的奖励150,000元、无违法建筑奖励10,000元、搬家补助费、家电设施移装费等费用;三、公有房屋承租人陈爱龙应当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使用人一起腾退本市惠民路xx号前三层阁被征收房屋,并与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移交手续。
原告陈爱龙诉称:被告杨浦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行为野蛮,侵犯了原告的居住权和财产权;征收过程中未与原告进行过协商,征收补偿决定不合法、不合理。据此,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杨府房征补〔2013〕32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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