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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行初字第35号 (2)
第四组:19、报请征收补偿决定的报告;20、审理通知;21、调查笔录;22、调解笔录;23、房地产权证;24、安置房屋分套估价报告单;25、增补房源备案证明及公示;26、承诺书。证明:因征收双方协商不成,杨浦房管局报请杨浦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杨浦区政府向征收双方送达了审理通知,并进行调查调解,征收双方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产权调换房屋权属清晰,无权利负担,适于安置;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为11,230元/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系基地增补房源,已进行过备案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基地公示;产权调换房屋产权人为上海百群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诺该房屋专门用于13街坊产权调换。
三、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律依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及涉案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依据和证据:《条例》第二十六条、《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被告另将上述事实证据中的证据19、20、21、22以及送达回证作为程序证据。证明:2013年8月7日杨浦房管局向杨浦区政府报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同年8月12日杨浦区政府向杨浦房管局及陈爱龙送达第一次审理通知,原告缺席第一次审理;8月15日杨浦区政府向杨浦房管局和陈爱龙送达第二次审理通知,8月21日杨浦区政府组织调查和调解,但征收双方未达成协议;经审批延长30日,9月30日杨浦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0月9日将决定书送达杨浦房管局和陈爱龙,10月10日将决定书在基地公示。被告的上述执法程序合法。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的职权依据、法律依据和执法程序不持异议。对认定事实方面的证据,原告对证据13有异议,认为被征收房屋的楼梯等都已经拆除,无法再作鉴定;对证据18有异议,认为第三人不是协商,而是强制;对证据21、22有异议,认为被告只是问原告是否接受方案,根本没有调解过;对证据23、24有异议,原告不接受产权调换房屋,所以对该两份证据也不认可;原告对其他证据无异议。第三人对被告的职权依据、认定事实的证据、法律依据和执法程序均不持异议。
起诉时,原告提供了照片(7张)作为事实证据,证明原告房子的楼梯、自来水、煤气等设施已被拆除。
经庭审质证,被告、第三人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审理中,第三人未提供事实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和依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交的依据系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的具体条文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程序及处理结果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符合定案证据的必备要件,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照片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但与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缺乏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本市惠民路xx号前三层阁房屋性质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承租人为原告陈爱龙,房屋类型为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居住面积为11.4平方米,换算成建筑面积为17.56平方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该户常住户口为3人,即陈爱龙、嵇江、陈添。本区住房保障机构经核查,认定该户居住困难户保障对象为上述3人。
因杨浦区13街坊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被告杨浦区政府于2012年 9月 8日作出杨府房征〔2012〕4 号房屋征收决定,确定了房屋征收范围,并公布了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原告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第三人杨浦房管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该基地签约期限为2012年10月20日至2013年1月19日止。截止2013年1月19日,签约率达85%以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经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涉案地块评估均价为21,65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20,111元/平方米,估价时点为 2012年9月8日。因低于评估均价,故对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按评估均价21,650元/平方米计。杨浦房管局于2012年10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估、鉴定,杨浦房管局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2013年6月6日,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作出维持原估价结果的鉴定结果报告。杨浦房管局根据《实施细则》及涉案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核定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为304,139.2元,价格补贴为114,052.2元,套型面积补贴为324,750元,原告户房屋补偿金额为742,941.4元。因原告户补偿金额经折算后人均建筑面积大于22平方米,故不再增加保障补贴。另外,按基地补偿方案,原告户若全部选择外区房屋产权调换的奖励为150,000元、无违法建筑奖励为10,000元。搬家补助费、家电设施移装费等费用,依据征收补偿方案按实结算。杨浦房管局提供货币补偿方式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供原告户选择,但原告户未能接受上述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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