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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行初字第35号 (2)
被告杨浦区政府辩称:被告所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请求维持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第三人杨浦房管局述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请求维持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被告为证明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和依据:
一、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二、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的证据:
第一组:1、房屋征收决定;2、协议生效公告;3、征收部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杨浦房管局的授权委托书;5、告居民书;6、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估价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证明:2012年9月8日,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将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截止2013年1月19日,涉案征收基地签约户数达到征收总户数的85%以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生效;涉案基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房屋征收部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及授权委托情况;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估价机构的身份情况以及估价机构的相关资质。
第二组:7、公房租赁凭证;8、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确定的估价机构公告;9、房屋征收分户报告单及公示;10、评估均价公示;11、户籍资料;12、委托书、专家鉴定现场查勘通知;13、鉴定结果报告;14、面积认定公示;15、居住困难认定结果及公示。证明:系争房屋产权人为原告,建筑面积为17.56平方米,房屋类型为旧里;经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20,110元/平方米,涉案地块评估均价为21,650元/平方米,估价时点均为2012年9月8日;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对房屋征收分户报告单进行鉴定,鉴定方作出维持原估价结果的报告;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内常住户口为3人,经住房保障机构核查,认定原告户困难保障人口为3人,认定结果在基地进行了公示。
第三组:16、送达回证(4份);17、看房单(2份);18、谈话笔录(5份)。证明:征收实施单位向原告户送达了告居民书、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报告、相关政策文件、专家鉴定现场查勘通知、鉴定结果报告、本市两处房源的看房单、产权调换房屋的估价报告等材料;被告提供本市两处房源供原告选择;征收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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