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杨行初字第35号 (4)
经审查,本院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和依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交的依据系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的具体条文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程序及处理结果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符合定案证据的必备要件,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照片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但与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缺乏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本市惠民路xx号前三层阁房屋性质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承租人为原告陈爱龙,房屋类型为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居住面积为11.4平方米,换算成建筑面积为17.56平方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该户常住户口为3人,即陈爱龙、嵇江、陈添。本区住房保障机构经核查,认定该户居住困难户保障对象为上述3人。
因杨浦区13街坊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被告杨浦区政府于2012年 9月 8日作出杨府房征〔2012〕4 号房屋征收决定,确定了房屋征收范围,并公布了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原告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第三人杨浦房管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该基地签约期限为2012年10月20日至2013年1月19日止。截止2013年1月19日,签约率达85%以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经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涉案地块评估均价为21,65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20,111元/平方米,估价时点为 2012年9月8日。因低于评估均价,故对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按评估均价21,650元/平方米计。杨浦房管局于2012年10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估、鉴定,杨浦房管局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2013年6月6日,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作出维持原估价结果的鉴定结果报告。杨浦房管局根据《实施细则》及涉案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核定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为304,139.2元,价格补贴为114,052.2元,套型面积补贴为324,750元,原告户房屋补偿金额为742,941.4元。因原告户补偿金额经折算后人均建筑面积大于22平方米,故不再增加保障补贴。另外,按基地补偿方案,原告户若全部选择外区房屋产权调换的奖励为150,000元、无违法建筑奖励为10,000元。搬家补助费、家电设施移装费等费用,依据征收补偿方案按实结算。杨浦房管局提供货币补偿方式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供原告户选择,但原告户未能接受上述安置方案。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