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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行初字第35号 (6)
驳回原告陈爱龙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爱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凌云
代理审判员 韩 磊
人民陪审员 陈 蓓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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