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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327号 (2)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龚少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龚少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瑜庭
代理审判员 葛 翔
人民陪审员 石志仁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储慧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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