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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行初字第32号 (3)
  维持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作出的(2014)沪公法复不受字第2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雄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符德强
代理审判员 孙辰旻
人民陪审员 何迪经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倪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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