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静行初字第79号 (2)
驳回原告赵继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赵继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符德强
代理审判员 周莹盈
人民陪审员 徐静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倪 蕾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