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行初字第42号
原告潘加林。
原告秦慧强。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委托代理人吴刚,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加林、秦慧强不服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梅陇镇政府)作出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行为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6日、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潘加林、秦慧强,被告梅陇镇政府委托代理人吴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梅陇镇政府对闵行区朱莘苑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备案申请,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了核准闵行区朱莘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的行政行为,备案证号为闵梅(2012)026。
被告梅陇镇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职权依据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认定事实方面的证据有:《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表》、《关于组建上海市闵行区朱莘苑小区业主大会换届改选工作小组的公告》、《关于上海市闵行区朱莘苑小区业主大会换届改选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的公示》、《关于上海市闵行区朱莘苑小区业主大会换届改选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的公告》、《上海市闵行区朱莘苑小区关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的公告》、《关于上海市闵行区朱莘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的公示》、《关于上海市闵行区朱莘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的公告》、《上海市闵行区朱莘苑小区关于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的公告》、《上海市闵行区朱莘苑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关于上海市闵行区朱莘苑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结果等事项公告》、朱莘苑业委会会议纪要、朱莘苑小区业主大会表决情况、筹备组成员、换届改选小组成员、业委会候选人承诺书、业委会成员房产证复印件、筹备组(换届改选小组、业主代表、业委会)成员条件确认表、上海市闵行区朱莘苑业主公约、朱莘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业主对业委会改选的信访材料、沪闵府复决字(2012)第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被告于2012年11月27日登记备案闵行区朱莘苑业主委员会换届事宜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迟延备案是因为包括原告在内的八十多名业主提出业委会当选无效应重新选举,被告错误地认为应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张贴了是否进行重新换届选举的征询公告,但经闵行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复议结果撤销了被告作出的上述公告,被告据此作出改正,进行了相关备案。
四、执法程序的法律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程序的证据为《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登记表》和沪闵府复决字(2012)第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被告登记备案闵行区朱莘苑业主委员会换届事宜程序合法。
原告潘加林、秦慧强诉称,2012年11月27日被诉备案行为,备案表第五页载明,申请备案人张森良于2011年9月7日已报送换届申请。居民委员会承办、负责人于2011年9月9日作出同意换届备案。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承办人及负责人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同意换届备案。而备案部门即被告承办人及负责人却于2012年11月27日发放备案闵梅(2012)026号,批准闵行区朱莘苑业主委员会所做的换届备案,前后相差一年零二个月十四天。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在法定时限内,遵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作出批准同意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法律规定的时限完全违背,据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的批准同意闵行区朱莘苑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梅陇镇政府辩称,2011年8月,梅陇镇朱莘苑小区进行换届改选,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随后该届业主委员会提出换届备案。同年8月,被告收到多名业主的联名举报信。被告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为保障该小区内稳定和谐,减少社会矛盾,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和协调工作。并在2012年5月11日作出公告,就朱莘苑是否进行重新换届改选向小区业主进行公告征询意见。然而,部分业主及业委会成员就乡镇人民政府如何对业委会、业主大会进行指导、监督在认识上与被告有分歧,该部分业主于2012年5月14日向闵行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同年8月2日,闵行区人民政府出具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以公告的形式决定是否重新选举进行票决,超出被告的职权范围,撤销了被告的公告。被告在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后,于2012年11月27日对原告所在的朱莘苑业主委员会换届进行备案。被告在业委会换届备案过程的迟延是基于对备案内容作形式上的审查,还是停止备案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认识分歧所导致的,被告的做法也是出于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的良好初衷,并在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后立即履行了自己备案的法定职责。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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