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行初字第50号 (2)
3、《委托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征询表》、《确定估价机构情况说明》、《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证明原告户所在拆迁基地的估价机构系投票选举产生,具有相应估价资质;
4、《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安置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报告书》,《看房通知单》及《送达回证》,证明拆迁人已按规定委托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了估价,并向原告户送达了估价报告,同时按规定提供了安置房源,被告对此进行了核查;
4、《基地拆迁谈话笔录》一组,证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
四、执法程序方面的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执法程序方面的证据:《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会议通知》、《送达回证》、《照片》及《调查笔录》一组,原告提交的材料一组,证明被告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裁决的材料,闵房管[2013]303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照片》,证明被告的裁决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原告金美花、徐迪青等诉称:本案所涉被拆房屋系由六名原告申请建造,并经法院调解确认,依照动迁规定,本户安置人口应为七人,且原告陈展飞、徐嘉颖作为独生子女,应按二人计算,但被告所作裁决仅认定了原告金美花、徐迪青、徐慧,明显有违事实,导致本户补偿方法、补偿金额错误。第三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未按法律规定进行公告,亦未能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而被告受理裁决后即通知原告于次日接受调解,未能给予准备时间,且未通知其他房屋权利人参加调解,侵害了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属程序违法。被告未能适用最新、最有利于原告的法律依据作出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被告所作闵房管[2013]303号房屋拆迁裁决。
原告提供了《造房用地申请表》、《民事调解书》,证明七名原告均是被拆房屋的权利人,被告所作裁决仅认定三名安置人员显属错误。
被告闵行区房管局辩称:被告具有作出拆迁行政裁决的职权。被告受理第三人的裁决申请后,依法审查了相关材料,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裁决调查与调解,但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拆迁协议,故依法作出本案讼争拆迁行政裁决。因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系按户进行,并以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作为计户依据,故不存在被告对原告户作出安置人口错误认定的问题。综上,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莘庄工业区述称:其经批准依法实施拆迁,而被告作出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提供了上海市莘庄工业区规划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关于金美花户面积认定的情况说明》,证明被拆房屋的面积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基地拆迁方案。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职权依据没有异议,认为讼争裁决适用法律依据违背物权法规定,且程序违法。对被告提供的认定事实方面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中的拆迁方案之前未看到过,拆迁资格证书有效期未能延续,而拆迁行为本身违反物权法规定;证据2中的面积报告单仅原告金美花收到,但未向其他房屋权利人送达,且被告仅将户籍在册人员认定为安置人员违法;证据3真实性不清楚;证据4中的被拆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也仅是原告金美花一人收到,其他原告均不清楚;证据5中的谈话笔录均没有被谈话人签名,真实性无法确认,而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仅是找金美花一人商谈,未与其余原告进行协商。
经庭审质证,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依据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仅能证明原告户家庭内部对被拆房屋进行了处理,而本次拆迁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户进行。第三人则同意被告的质证意见。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金美花与原告徐迪青系夫妻,原告徐顺、徐慧系两人子女,原告何彩红与原告徐顺系夫妻,原告徐嘉颖系两人女儿,原告陈展飞系徐慧儿子。
2008年10月15日,第三人莘庄工业区因莘庄工业用地前期基础性开发(C地块)项目建设需要,取得闵房地拆许字(2008)第2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新生村陈马宅XXX号房屋所在地块进行拆迁,拆迁实施单位为上海闵行闵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该许可证后经批准延长拆迁期限至2014年4月30日。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新生村陈马宅XXX号房屋系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者为原告金美花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该户的户籍在册人员为原告金美花、徐迪青、徐慧。根据宅基地使用证、住房建筑工程执照记载并经认定,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共计184.26平方米。拆迁过程中,第三人委托上海闵恒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被拆迁房屋进行了估价,估价时点为2008年10月15日,房屋的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为每平方米708元,有关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于2009年9月16日送达原告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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