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闸行初字第29号 (3)
维持上海市闸北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的编号为沪闸建(2013)FAXXXXXXXXXXXXXX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丽雅、胡霜、张兆春、徐斌、陆寿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敏仙
审 判 员 孙 迪
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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