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闸行初字第29号 (3)
  维持上海市闸北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的编号为沪闸建(2013)FAXXXXXXXXXXXXXX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丽雅、胡霜、张兆春、徐斌、陆寿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敏仙
审 判 员 孙 迪
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