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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行初字第43号 (2)

维持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的沪公(闸)行罚决字[2014]2001400778号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孟国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敏仙
审 判 员 孙 迪
人民陪审员 袁 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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