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3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自英。
  委托代理人吴博臣。
  委托代理人乔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技。
  委托代理人任宪华。
  委托代理人张松。
  原审第三人上海科禄格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YANGCHINGFU。
  委托代理人张自慧。
  委托代理人徐娟。
  上诉人曹自英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自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博臣、乔娇,被上诉人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嘉定人保局)的委托代理人任宪华、张松,原审第三人上海科禄格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禄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自慧、徐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曹自英系科禄格公司的员工。2011年4月19日,曹自英在单位工作时摔倒。2011年5月12日,曹自英经华山医院治疗,诊断为腰外伤(腰部侧弯、畸形伴腰椎间盘突出症),后又于同年6月13日经华山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腰椎侧弯、畸形伴腰椎间盘突出症;2、腰5椎弓裂。2011年7月12日,曹自英向嘉定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嘉定人保局于同月19日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作出嘉定人社认(2011)第4780号工伤认定,对曹自英的腰外伤认定为工伤。嗣后,曹自英委托重庆市渝万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3年6月4日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曹自英所患疾病与外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曹自英对嘉定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审法院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复旦司鉴中心)就曹自英现有病症与其2011年4月19日所受伤害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外伤的参与度作出评定。2013年12月10日,复旦司鉴中心作出复医[2013]伤鉴字第268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曹自英于2011年4月19日在工作中所受外伤与其目前存在的症状、体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外伤为次要因素,参与度为30%-40%左右。2014年1月25日,嘉定人保局自行撤销了嘉定人社认(2011)第4780号工伤认定,曹自英撤回起诉。2014年1月29日,嘉定人保局对曹自英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嘉定人社认(2014)字第0638号工伤认定,认为曹自英的腰外伤及其30%-40%的外伤参与度加重了其原有的疾病症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所引起的,遂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曹自英于2011年4月19日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曹自英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嘉定人保局作出的嘉定人社认(2014)字第0638号工伤认定。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