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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3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前龙。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顾正强,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庄少勤。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潘丹丹。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贾靓。
  原审第三人上海金地宝山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必安。
  委托代理人沈宏亮。
  上诉人范前龙因房地产登记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前龙的委托代理人顾正强,被上诉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被上诉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丹丹、贾靓,原审第三人上海金地宝山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宏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范前龙系与金地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购房人。2013年5月29日,金地公司向市房管局、市规土局提出系争房屋登记申请,并提交了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竣工验收证明、地籍图、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编订门弄号牌通知、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业主共有房地产认定证明、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认定证明等文件。市房管局、市规土局审核后于同月30日向金地公司核发了沪房地宝字(2013)第029216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该证载明:权利人金地公司;房地坐落市台路XXX弄XXX号等;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商住用地;宗地号宝山区祁连镇7街坊1/10丘;宗地(丘)面积91,36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84,740.35平方米;幢号、室号或部位、建筑类型、用途、总层数及竣工日期详见登记信息。
  原审法院另查明:金地公司申请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时所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项目表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续表均记载,1-18#住宅楼地上层数为6/7,高度为20.8米,19-24#住宅楼为高层。范前龙认为市房管局、市规土局的颁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市房管局、市规土局向金地公司作出的颁发沪房地宝字(2013)第029216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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