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3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豪润餐饮(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昆成。
  委托代理人白海珠,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芹。
  委托代理人袁裴华。
  委托代理人俞文杰。
  上诉人豪润餐饮(上海)有限公司因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行初字第1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豪润餐饮(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海珠,被上诉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以下简称黄浦工商分局)的委托代理人袁裴华、俞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豪润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现制现售面包等。2012年11月,案外人徐某某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在30类、43类商品上注册“”商标,但尚未得到商标局核准,后徐某某将该商标授权豪润公司使用。2013年3月起,豪润公司在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福建中路XXX号底层的门店内对外销售面包。2013年8月26日,黄浦工商分局工作人员在对豪润公司门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店内宣传广告上使用了“TOPPOTBAKERY”标识,出售的面包塑料包装袋上亦标注有“TOPPOTBAKERY”。黄浦工商分局认为豪润公司涉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于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调查。2013年11月8日,黄浦工商分局向豪润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3年11月13日,豪润公司提出听证申请。2013年11月27日,黄浦工商分局举行了听证,听取了豪润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期间,黄浦工商分局将本案的办案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29日。黄浦工商分局经审查后认为,豪润公司在其店内宣传广告上使用了“TOPPOTBAKERY”标识,同时出售面包的塑料包装袋上均印有“TOPPOTBAKERY”标识。豪润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上述面包塑料包装袋由案外人上海立影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并由丰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供货。自2013年3月3日至2013年8月27日,豪润公司的经营额共9,715,935.2元,全部来自于对外销售面包所得。2013年12月6日,黄浦工商分局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条例》,于2014年5月1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豪润公司作出沪工商黄案处字〔2013〕第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豪润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并处罚款485,796.7元。2013年12月9日,黄浦工商分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豪润公司。2014年3月3日,该行政处罚决定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议予以维持。豪润公司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变更黄浦工商分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