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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4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昌宗。
  委托代理人朱胜利,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必华。
  委托代理人殷宏巍。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庆伟。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伟良。
  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阮建华。
  上诉人彭昌宗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昌宗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胜利律师,被上诉人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殷宏巍,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总公司”)、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闸北土发中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阮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本市闸北区三泰路XXX号客堂、客堂阁(以下简称“被拆迁房屋”)系公房,房屋类型旧里,属于居住用房,房屋租赁人为彭昌宗,租赁部位客堂居住面积27.3平方米,客堂阁居住面积8.8平方米,合计36.1平方米,换算成建筑面积55.6平方米。彭昌宗在被拆迁房屋内注册个体工商户,名称为上海市闸北区物流工程技术研究所。根据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管理签报、用房租金计算表记载,自2002年起,个体工商户的营业面积由原来3平方米调整到建筑面积29平方米,并调整了房屋租金。闸北房管局认定被拆迁房屋非居住部分建筑面积为29平方米,居住部分建筑面积26.6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在册户籍登记一户11人,即户主彭昌宗、妻子彭炎珠、女儿彭珊珊、女婿李惠平、儿子彭健强、儿媳刘慧芳、孙子彭俊杰、外孙女李佳璐、侄女彭净、弟媳杜云桂、弟弟彭腾云。其中彭珊珊、李惠平于2004年7月享受过拆迁安置补偿,彭净与黎战于2004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女黎某某,经闸北区住房保障机构认定,彭昌宗户居民住房保障托底对象为11人,即彭昌宗、彭炎珠、彭健强、刘慧芳、彭俊杰、李佳璐、彭净、杜云桂、彭腾云、黎战、黎某某。2010年7月27日,市城投总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取得闸房管拆许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块实施房屋拆迁。在闸北房管局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拆迁基地属于列入本市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点项目。该基地被拆迁房屋评估均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848元。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上海盛北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2010年7月27日作为估价时点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其居住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17,560元,非居住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36,560元。市城投总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向彭昌宗留置送达了居住和非居住房屋评估报告。根据政策及经批准的试点方案,彭昌宗户居住部分房屋补偿价值为379,805.44元、套型面积补贴267,720元、价格补贴142,427.04元。彭昌宗户可申请住房保障托底补贴1,630,047.52元、被拆面积补贴53,200元,共计2,473,200元;彭昌宗户非居住部分房屋补偿价值为848,192元、装潢补贴29,000元、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补贴100,000元、非居住安置补贴435,000元、被拆面积补贴145,000元。居住部分和非居住部分合计货币补偿款4,030,392元,停产停业损失补贴11,600元。因彭昌宗户与市城投总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市城投总公司、闸北土发中心于2012年10月24日向闸北房管局申请裁决,闸北房管局于同年10月25日受理后,向彭昌宗送达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四份拆迁安置房屋估价报告单。安置房屋位于本市嘉定区临夏路XXX弄XXX号XXX室、999弄39号601室、999弄90号103室、999弄90号203室,建筑面积合计279.81平方米,房屋评估总价3,689,713.1元。在裁决审理期间,彭昌宗因病住院,闸北房管局于2012年11月6日中止裁决程序。2013年7月19日,闸北房管局再次组织拆迁双方进行调解,彭昌宗又住院未参加。同年9月6日,闸北房管局前往彭昌宗所住医院征询了彭昌宗意见,由于彭昌宗与市城投总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协商不成,闸北房管局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3)第275号房屋拆迁裁决,并向彭昌宗公告送达裁决书。裁决内容:1、彭昌宗(含共同居住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三泰路XXX号客堂、客堂阁,迁至嘉定区临夏路XXX弄XXX号XXX室、999弄39号601室、999弄90号103室、999弄90号203室;2、市城投总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应在彭昌宗搬离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彭昌宗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340,678.9元;3、市城投总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应支付彭昌宗停产停业损失补贴11,600元;4、市城投总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应根据沪价商[2002]010号文有关规定向彭昌宗支付有关家用设施移装费等费用。彭昌宗不服该裁决,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3月3日作出沪房管复决字[2013]第37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彭昌宗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闸北房管局所作上述房屋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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