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463号 (2)
上诉人孙亚琼上诉称:上诉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补偿方案》提起行政诉讼一案已提起上诉,《补偿方案》与该案的审理有关,原审法院未中止本案的审理,程序违法。被上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被上诉人无权也无资格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虹口区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3年1月7日出具了《关于北外滩89地块签约率达到规定比例的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虹口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本案中,被上诉人作出的虹府房征[2012]4号房屋征收决定在未被有权机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情形下,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补偿方案》系房屋征收决定的组成部分,上诉人以其就《补偿方案》行政诉讼提起上诉为由,认为原审法院未中止本案审理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孙琦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与虹口房管局达成协议,虹口房管局报请被上诉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上诉人受理后,组织召开调解会,在调解不成的情形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被上诉人在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对孙琦户房屋面积、补偿金额及各项补贴的计算准确,考虑到该户房屋内有六人户籍的因素,补偿内容中包含了两套居住房屋,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可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孙亚琼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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