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5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华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伟鸣。
  上诉人任华生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行初字第2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华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任华生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任华生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任华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訾莉娜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玉婷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