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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行初字第45号 (3)
  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本案讼争认定工伤决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锦歆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建国
审 判 员 蔡 云
人民陪审员 莫英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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